天津:《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措施(征求意见稿)》

时间:2025-05-21人气:来源:小编


  文件名称:《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关于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暂行措施(征求意见稿)》


  发布日期: 2024年8月21日


  (征求意见稿)


  第一章 总则


  第一条 支持目的


 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、港产城融合发展等“十项行动”举措,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管委会”)深入分析区域资源禀赋,发挥自贸区、综保区功能,大力培育新质生产力,聚焦战略新兴产业、适港制造业、未来产业的引育和布局,结合本区实际,制定本措施。


  第二条 政策依据


  本措施遵循《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进一步支持产业聚集和创新发展鼓励办法》(修订稿)制定和执行。


  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(数据局)是本措施的业务主管部门,牵头政策制定与执行的相关事项。


  第三条 适用范围


  本措施奖励的对象是指注册地在天津东疆综合保税区(以下简称“东疆”)并实际入区生产经营、合法经营、依法纳税的企业法人。


  第二章 支持内容


  第四条 保税加工园区租金支持


  鼓励新型保税业态发展,包括保税加工、保税研发、维修再制造等业务,对于新引进并租赁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厂房的企业,根据项目实际贡献,对厂房、堆场、办公的租金及物业费给予最高90%补贴,最大面积不超过2万平米,具体标准如下:


  1.对年保税业务进出口值超过2万元/平米(含)的企业,对前三年厂房、堆场、办公租金及物业费给予90%补贴,对后两年给予50%补贴。


  2.对年保税业务进出口值超过1万元/平米(含)低于2万元/平米的,对前三年厂房、办公室、堆场租金及物业费给予80%补贴,对后两年给予40%补贴。


  3.厂房租金及物业费价格标准最高不超过0.8元/平米/天,办公室租金及物业费价格不超过1.4元/平米/天,堆场租金及物业费价格不超过0.27元/平米/天。


  对于具有行业示范引领作用或科技含量高的项目,经管委会审定,可另行予以重点扶持。


  第五条 创新产业园租金支持


  对租赁东疆创新产业园的厂房、创新展示中心的项目,经综合评定对租金及物业费给予最高70%的补贴。每年每家企业申请支持面积最高不超过1万平米,支持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。厂房、创新展示中心的租金及物业费价格标准最高不超过1.5元/平米/天。


  对于具有行业示范引领作用或科技含量高的项目,经管委会审定,可另行予以重点扶持。


 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奖励


  对新引进并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(含)以上的制造业项目,按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支持,具体支持比例为战略新兴产业20%、高技术产业15%、其他产业10%,单一企业申请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。


  第七条 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壮大


  对于首次纳规入库的工业企业,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。支持企业持续发展壮大,对工业产值首次达到1亿元、5亿元、10亿元的工业企业,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、50万元、100万元的成长奖励。


  第八条 支持创新平台发展


  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,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对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,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。


  第九条 人才安居奖励


  在本政策有效期内,对在东疆上一年度年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(含)的制造业企业,对于核心管理或技术人才,给予2个享受人才安居补贴名额,以后年度纳税总额每增长500万元(含),再给予2个名额。人才安居补贴标准为,该人才在东疆区域内购房总额(以契税发票不含税的计税金额为准)的20%,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。


  对经综合评定的制造业企业总部、优质制造业项目、潜力制造业项目,分别按照不超过10人次、5人次、2人次的标准,对员工租用区内指定人才公寓给予5年100%租金补贴。


  第十条 支持企业有效对接资本市场


  充分发挥区域股权市场的功能作用,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,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、管理培训、股权融资、上市辅导等一站式综合服务,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中小企业进入天津OTC“专精特新”专板培育,通过公示审核等绿色通道在新三板挂牌,助力企业北交所上市。


  第十一条 深化产业基金投资引导功能


  发挥政府性产业基金、国有投资基金对本区制造业重点领域投资促进的前置牵引作用,支持投贷联动,探索研究基金容错机制,围绕制造业企业全生命周期打造基金矩阵。


  鼓励投资机构以基金形式投资东疆未上市企业。对于经管委会认定的制造业项目,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%给予投资机构奖励,每年每家投资机构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。若投资项目属于低空经济、海洋经济、智能制造、生物医药等重点招商领域,经管委会认定最高可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5%给予投资机构奖励,每年每家投资机构奖励不超过500万元。


  第十二条 强化区属国企资源整合配置作用


  发挥区属国企在供应链采购、融租租赁、数字化服务、产业投资、商务服务、市场开拓与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组合优势,解决企业在资金、技术、市场等方面遇到的问题,营造协同、创新、活跃、可持续的产业环境。


  第十三条 加速开放场景应用


  加大东疆场景创新开放,支持先进空中交通、海洋科技等战略新兴产业、未来产业相关创新技术、产品在港口建设、生产服务、城市管理、文旅服务等领域的示范运营和商业化应用,带动上下游技术、产品产业化应用发展。


  第三章 附 则


 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与其他政策的关系


 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支持政策,如遇国家、天津市和滨海新区有同类政策的,先执行国家、天津市和滨海新区的政策,差额部分执行本措施。


 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


  管委会对适用本措施的入驻项目主体实施信用管理,对弄虚作假、骗取和违规使用补贴支持资金的项目,一经查实,将追回全部补贴支持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,并取消其申请管委会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。


  第十六条 一票否决机制


 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,不予支持:


  1.使用租赁厂房、办公室有重大违法或违规经营行为的;


  2.发生重大刑事案件、重大劳资纠纷、非法集资等群体性事件并负主要责任的;


  3.发生较大安全生产、环保、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税法等事项的;


  4.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擅自转租、改变其原有使用功能的;


  5.其他严重负面行为。


  第十七条 修订和调整


  在本措施实施期间,若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或本措施执行中确需调整的,由管委会进行修订调整。


  第十八条 解释


  本措施由管委会负责解释。


  第十九条 实施期限


 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,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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